主旨:有關教師接受人工胚胎植入技術受孕期間,經醫囑休息,
其得否以安胎事由為病假登記,且不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
第之考量因素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2963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規
定略以,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
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次查銓敘部102年8月9日函略以,女
性公務人員如接受人工胚胎植入術而有懷孕之事實,經醫
囑記載宜安胎休養者,得檢附醫師診斷證明申請事假、病
假(延長病假),該請假日數於考績評定時應予扣除且不列
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至如係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
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者,則係以病假登記,
且該請假日數應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
三、考量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未就此為規範,爰參考考
績(核)意旨及公教一致性作法,有關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
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
日數,尚不得予以扣除及排除成績考核評核等第之因素。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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