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2日衛部心字第1061760146B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05468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 |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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