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
公告 2014-07-25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248
主旨: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3年7月9日桃勞資字第1030049148號函辦理。
二、可自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勞動及力資源局/最新消息下載旨揭修正公文參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