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
公告 2014-07-29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288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
償金者之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635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保法第26條所定保留年資規定及第49條所定公、勞保年資併計規定,已明文排除「於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
併或改制(隸)時,依規定領有相關社會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爰基於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法安定性、公平性、公保準備金財務之穩定性及相關年資結算規定之建制意旨等考量,是類人員不得藉由自行繳回已領補償金,進而主張適用公保法第26條或第49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從而各相關年資結算機關(構)應依補償金相關法令規定,覈實辦理保險年資補償金發給事宜,不得無法令依據逕行收回已發給之補償金,致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