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解釋令1份,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請查照。
2026-01-05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44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