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104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說明一案
公告 2015-03-04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198
一、桃園市政府依人事處電子郵件通知辦理。
二、有關桃園市政府104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各學校依說明事項,於104年3月6日(星期五)前報局辦理。
二、遴薦作業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二)請各學校依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第三點各款事蹟,針對103年度辦理重大業務著有功績者進行審視,並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期使其他同仁見賢思齊,提升服務效能。
三、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人,參加10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檢附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桃園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具體事蹟及事蹟簡介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