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期合理用人並兼顧公務人力素質,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告 2015-04-02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198
主旨:為期合理用人並兼顧公務人力素質,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4條及第11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3月27日部法三字第104392611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任用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人員之品德及忠誠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同法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三、茲以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依前開規定均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應就其條件與所任職務之種類是否職責相當及是否具有適當性,其任用是否具有公平性、正當性等加以審慎衡酌。銓敘部有鑑於邇來迭有機關任用曾有敗壞官箴或違法失職行為,或即將屆滿應予屆齡退休年齡之人員,損及各界對整體公務人員操守之信賴。是以,函請各機關日後如有任用是類人員之需要,以其條件與前開規定尚屬有間,任用前須審慎衡酌,並應切實依前開規定辦理,其中尤以進用是類人員擔任機要職務,因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並無適當性,更屬不宜。另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如旋即將其所任機要職務改為非機要職務,與其進用係為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之初旨未符,從而亦將使其進用不具有公平性及正當性,附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