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領取「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
公告 2015-04-20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211
主旨:有關領取「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40069091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表領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取時間:即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星期四)止。
(二)領取地點:本府15樓教育局中等教育科(請洽替代役男)。
(三)因申請表數量有限,請各校依實際需求領取。
三、本市教師介聘他縣市結果通知單非採郵寄方式,請各校轉知申請介聘教師送件時無須自備回郵信封。
四、查「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4日至5月7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7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及同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五、請各校轉知教師於申請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