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總說明
公告 2016-01-13 · 訪客 · 學務組 · 點閱數:206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總說明
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以行政規
則方式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
原則」作為產業減量之誘因機制,為確保減量機制能於本法公布後
持續運作,爰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
案管理辦法」,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之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 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 抵換專案類型及申請資格。(第三條)
三、 抵換專案申請程序及查證作業規定。(第四條)
四、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申請程序及審查規定。(第五條)
五、 抵換專案註冊及減量額度申請資格、應檢附資料及審查基準。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六、 減量方法認可申請所應檢具資料及審查基準。(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
七、 抵換專案及減量方法申請案審查作業程序。(第十六條)
八、 減量額度換算及核發作業程序。(第十七條)
九、 授權審議會設立規定。(第十八條)
十、 核發減量額度之用途。(第十九條)
十一、 本辦法施行前之先期專案追認規定及本法施行前所受理
之抵換專案及減量方法適用規範。(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