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維護管理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加強校園體育教學及活動安全
公告 2016-01-14 · 訪客 · 學務組 · 點閱數:196
| 主旨: | 轉陳教育部體育署請本市市立學校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維護管理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加強校園體育教學及活動安全,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5年1月4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50000394號函辦理。 |
| 二、 | 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7條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場地及設施設備定期實施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
| 三、 | 又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亦應請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現行「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作為建議指引」,留意並依空氣品質情形,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 |
| 四、 | 有關該署所編訂「學校運動安全管理及學校運動設施設計參考手冊」,並置於該署(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資料下載)網站,供學校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