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
公告 2016-10-16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204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二、茲以教師及公務人員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