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釋示臨時人員在學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核定其特別休假相關疑義案。
公告 2016-10-18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185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貴校臨時人員在學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核定其特別休假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不得以每年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為由,核給臨時人員特別休假以每年最多7天為限,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