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301141號公告第2次預告案(如附件)
公告 2017-07-01 · wses · 學務組 · 點閱數:252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301141號公告第2次預告案(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65715號函轉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06年6月7日衛授食字第1061301143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福部網站(網址:http//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自行下載。
三、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51。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yc1205@fd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