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 何00組長、林00主任
40年:無,30年:無,10年:無。
一、依據109年1月30日桃教終字第1090007387號轉教育部109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93281A號函及本市109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發放作業流程辦理。
二、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10年、20年、30年、40年,其年資一律計算至109年7月31日止,
起迄時間如下:
(一)服務年資屆滿十年:99年8月1~31日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止
(二)服務年資屆滿二十年:89年8月1~31日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年資屆滿三十年:79年8月1~31日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止
(四)服務年資屆滿四十年:69年8月1~31日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止
※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三、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 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四、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五、曾任長期代理代課(三個以上)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其代課年資之計算,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於寒暑假期間間斷者,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仍視為連續服務,得採計之;代課年資若中斷,其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亦即擔任代理教師時需持有教師證,且代理年資並未中斷,代理年資方得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