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如有所稱情形,請於113年2月29日前知會人事室,俾憑辦理。
公告 2024-02-15 · 人事室 · 人事室 · 點閱數:112
說明:(詳見附件)
一、依教育部函釋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並自104年12月27日起適用。
二、有關教師屬前開函釋規定,原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依規定辦理重行敘定,致教師成績考核應更正者,並依規定函報教育局辦理教師成績考核複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