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縣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初任教師辦理敘薪時,職前曾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期間,其年終考核為乙等之年資,尚不得予以採計提敘一案
公告 2014-05-22 · 訪客 · 人事室 · 點閱數:284
主旨:有關本縣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初任教師辦理敘薪時,職前曾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間,其年終考核為乙等之年資,尚不得予以採計提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374號函辦理。
二、查前揭函釋略以:
(一)契約進用人員與教師成績考核適用之法規不同,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考列前2款(甲、乙等)者,均得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考列甲等者,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1級,考列乙等者,其次學年仍留原級。
(二)參採教師考核晉敘原則並考量提敘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以「足學年度且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
三、是以,本縣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初任教師,曾核敘有案之契約教保員年資,倘該段服務期間年終考核考列為乙等者,依上開函釋規定,非屬所稱「服務成績優良」,爰不予採計。請各校重行檢視渠等人員之年終考核,如為乙等而溢提薪級,請函報本府辦理重核改敘。
四、另爾後報府提敘是類人員薪級時,請檢附成績考核證明或於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加註其成績考核確屬考列甲等或80分以上,俾利本府辦理核薪作業。
五、檢附上開教育部103年3月24日函文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