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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30 | 點閱數: 311

主旨:有關再任重行退休教育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差額
利息之支給機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25289號書
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在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依下列規定併計給與: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
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依第31條規定標準,由各級政府編
列預算支給。...」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
與與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
本法第30條第2項之補償金,依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
,由國庫支出,並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屬於直轄市級者
,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屬於縣
(市)級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屬於鄉(鎮、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並以鄉(
鎮、市)公所為支給機關...」再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
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優惠存款差
額利息之支給機關係指退休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以下簡
稱舊制)退休金之支給機關。準此,公務人員舊制退休給與
之支給機關係以公務人員請領各項給與(退休金或優惠存
款差額利息)時之服務機關為認定依據,屬中央機關者由銓
敘部支給;屬地方機關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公所支給。
三、次查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辦理退休後再任,又重行
退休時,銓敘部均依前開規定,以其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
理優惠存款時之服務機關繫屬之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為
其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給機關;此與其該次退休是否具
舊制退休年資無涉,茲再說明如下:
(一)88年5月30日以前再任者: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
規定,退休後再任重行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者,原領公保
養老給付應予繳還,嗣後退休時再併同請領。據此,公
務人員再任重行退休時,雖已無舊制之退休金,然因其
於重行退休時始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從
而其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應由重行退休時之服務機關(即再
任機關)繫屬之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支給。
(二)88年5月31日以後再任者:因公教人員保險法於88年5月
31日修正施行後,退休後再任重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
,無需繳還已領之公保養老給付,是公務人員於首次退
休時,若同時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雖嗣
後再任,惟以其公保養老給付無需繳還,是其優惠存款
僅需暫停,俟其再任原因消滅後再予恢復,於此情形下
,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仍由其首次退休時之舊制退休金之
支給機關支給。至於公務人員首次退休時若選擇暫不請
領公保養老給付者,嗣後重行退休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
辦理優惠存款時,即應以重行退休時之服務機關認定其
支給機關。
四、基於公教人員優惠存款相關作業處理之一致性原則,旨揭
疑義請參照上開教育部及銓敘部書函規定辦理。
五、檢附前揭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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