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1份,溯自103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6月17日總處綜字第103003697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員級人事人員進階職能培訓專班訓練成績等級由「特優」、「優良」及「良
好」調整為「一等」、「二等」及「三等」,原「進階職能培訓專班」一項之評分標準配合修正文字,評分標準不變。
三、本案經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103年第11次甄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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