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條、第38條、第38條之1及第40條條文,業奉總統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3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條、第38條、第38條之1及第40條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3年7月3日府勞檢字第10301538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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