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
三、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請各機關(人事機構)向所屬同仁宣導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 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二) 強化人事人員教育訓練,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三) 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更新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按,如有人員異動,應即時至WebHR更新資料,該總處資料庫並將自動介接,毋須再辦理報送作業)。
(四)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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