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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1-17 | 點閱數: 53

一、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皆含轉機未入境),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獲得機關許可、登錄差勤系統申請。
二、如赴港澳地區(皆含轉機未入境)時,應依規定完成事前通報作業:
1.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 出境3日前 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並將登錄結果及通報表影本電子檔上傳差勤系統假單之附件為憑。
2.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 出境日一週前 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本室函報大陸委員會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並將登錄結果及通報表影本電子檔上傳差勤系統假單之附件為憑。。
3.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 返回臺灣後一週內 ,主動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本室函報大陸委員會;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 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 ,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四、又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五、如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參考前述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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