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補充說明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並修正「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人事總處業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另行政院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生育補助規定,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 三、 | 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補充說明差額補助相關事項,並修正旨揭問答集,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時,發給旨揭差額補助,並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連同公保生育給付合併發給,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
| (二) | 發給時點:旨揭差額補助業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人事總處並配合編列預算委託臺銀公司發放,公保被保險人在上開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分娩或早產者,臺銀公司僅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部分,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
| 四、 | 前開問答集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以及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該總處將逕予更新,不再另以函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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