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0330號函辦理。 |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限:115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本案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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