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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含事務組) | 2013-09-05 | 點閱數: 490

桃園縣蘆竹鄉外社國民小學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二、目的:

(一)為充分發揮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民眾、機關團體運用,加強本

      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   充實休閒生活,及增進

      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二)加強社會教育活動,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學習中心;加強管理學校活動場所,增進社區民眾育樂活動。

三、場地開放範疇: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校校園內之運動場、禮堂、視聽教室、普通教室(含電腦教室、

專科教室、樂齡中心、會議室)等校舍建築物及設備。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下,

開放前項之使用範圍及時間。

四、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

     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授權各校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四)不得有營利行為。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之用,如有前項第四款規定

      情形者,學校得中止租借。

(五)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時段分為全日、半日及夜間。

五、申請對象:

(一)以有組織之團體為原則,凡本國之國民有組織之社團均可借用學校場地,從事各種有

      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學區內之家長及本校校友需借用學校場地舉辦活動者。

(三)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安全、校園安寧及不損壞學校設施設備前提下,得申請使用

      學校場地。

六、申請規定:

(一)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使用日七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設施使用

      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學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

      者,於三日內無息退還。

(二)因故不使用而已繳費者,僅退還保證金。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可申請全額退費或

      延期使用。

(三)以不妨礙學生活動為原則,依照校方同意之時間、地點,並遵守校方指派人員之指導

      使用。

(四)凡民間社團向本校租借場地上演戲劇非經核准查驗登記者,依照上級指示拒絕租借。

(五)申請使用學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安全顧慮者。

4、有事實足認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5、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使用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

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申請者係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及營利行為者,除水電費及清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其他費用。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七) 本校室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八)使用本校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本校按規定繳入公庫並納入預算,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九)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本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校應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十)校園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十一)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須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

(十二)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十三)本縣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其他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收場地設施

        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酌收水電費、清潔費。

七、開放租用時間:

(一)、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其它非上課時間。

(二)、一般上班上學期間:應優先保障在學學生之學習為前提,若影響受教權益得拒絕租用。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在重要慶典期間及上級所指定重點時間不外借。

(二)、借用場地時,先至總務處填寫申請表,經校方辦理同意後始准出借。

(三)、團體借用者須持有關單位(如鄉公所、體育會、教育會……等)推荐函證實有益國民

      身心健康體育活動者方得借用。

(四)、凡影響校務或具有損壞性者一概不借。

(五)、本校各項設備均應愛護,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整潔全責,並恢復使用前原狀,如有

      損壞應照市價負責賠償。

(六)、本校有特殊使用必須收回時,得於一週前通知借用單位,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七)、借用民眾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它場所。

(八)、車輛應放置整齊,並自行妥善保管。

(九)、凡經核准借用本校各項場地者,不得變更原申請之活動項目或擅自轉讓。

(十)、出借場地不准設攤,並嚴禁鬥毆及攜帶槍、利刃或危險物品入校,違者

      報警處理。

九、桃園縣外社國小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

項次

場地名稱

收費基準(單位:新台幣)

備註

日   間

夜間

全日

半日

 

1

禮堂

(約160平方公尺)

2,000

1,000

1,000

前棟2樓

2

運動場160公尺

4,000

3,000

3,000

含球場跑道

3

視聽教室

3,000

2,000

2,000

不含冷氣

4

電腦教室

1,500

1,000

1,000

前棟2樓

5

普通教室

800

400

400

專科教室、樂齡中心、會議室

6

  1. 上列收費基準原則上包含水電費、清潔費,惟視申請個案之特殊性,得酌以另收水電費、清潔費或事務管理費等。
  2. 單次或一般常態性租借得免收保證金。另視申請租借場地項目繁複或長期租借者,得酌收保證金,金額為租借費之二倍。
  3. 使用者若使用空調、夜間照明或其他設備,可另酌收相關費用。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縣蘆竹鄉外社國小活動中心運動場地等使用申請表

(本欄由申請者填)

  • 活動名稱:

 

  • 活動性質內容及人數:     人

 

  • 使用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每週     共    次)

              至        年        月       日       時止(每次    小時)

 

保         證         書

 

茲向外社國民小學借用                                 ,願意遵守「活動中心運動場地等使用管理要點」一切規定,如有違反,隨時接受停止使用,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欄由學校承辦人填寫)

日           期

外 社 國 民 小 學 簽 請 核 示 單

       年          月            日

批        示

承辦人員:

 

出納組長:

 

總務主任:

 

敬會   會計室

 

 

 

【附件二】

桃園縣蘆竹鄉外社國小活動中心運動場地等使用切結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桃園縣蘆竹鄉外社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使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止(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證金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使用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_3_日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切結書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本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折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者,甲方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桃園縣蘆竹鄉外社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鄭淑珍校長

         乙   方:(租借使用者)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無者免填)

負 責 人:            簽章

身份證號碼: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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