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一)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14小時,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各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指派同仁加班時,應審慎考量急迫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覈實指派加班,並給予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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