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政風處102年9月3日桃政預字第102000555
0號函辦理。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第1次廉政會報決議略以,請法務部
廉政署研議是否協請各機關於契約書前面增列「本採購案
件承包廠商於履約管理、驗收期間,不得與公務員有餽贈
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
之行為」等宣導文字,並以「紅字」警示。
三、有關辦理採購案件合約書時是否採用說明二內容警示條款
請參酌辦理;另請加強宣導如遇有業務往來廠商行餽贈,
且逾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而情節嚴重者,應告知
廠商恐觸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四、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之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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