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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25 | 點閱數: 247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得否擔任於該校
實習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督導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37115號函
辦理。
二、本案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
本局102年6月21日桃教中字第1020034978號函諒達)規
定:「(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含主任輔
導教師、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及兼辦輔導工作之教師)
從事學生諮商輔導工作,得以服務學校為辦理執業登記
之處所;惟如學校未符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則得以縣
市政府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二)另公
立大學校院教師於服務學校諮商輔導中心從事諮商工作
,或因執行帶領學生實習(非僅開設課程而未執行實習
者)所需,得以服務學校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登記
之處所。……。」。
(二)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
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
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三)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項
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完成第一條之五所定項
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經考評及格,並持有該機
構與就學學校共同開立之證明。」第1條之5規定:「(
第1項)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實習,應包括下列各款之
實作訓練:……。(第2項)前項實習,應於執業達二年以
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下為之;其實習週數或時數,合計
應達四十三週或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第3項)前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實作訓練期間,應達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
以上。」。
(四)原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20270295號
公告,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2所定「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係指與經本部評鑑認可
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可提供主修諮
商心理課程相關研究所之實習合作機構,該機構並符合
心理師法第10條所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處所,及與
前開學校訂有實習合作之書面約定者。
(五)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訂定之「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
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全職實習機構應具備下述條
件:一、機構內至少應聘有一位專任且具證照之心理師
。二、應提供每位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符合第六條之實
習項目與實習時數。三、應提供專業督導及行政督導。
……。」。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業督導應符合下列資
格:一、曾受過專業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訓練。二、具
有諮商心理師執照後諮商心理工作經驗至少滿二年。…
…。」。
三、綜上,為利心理諮商專業人員之培育,同意公立學校教師
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並符合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函規
定,而以服務學校(或服務學校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
登記之處所者,如服務學校為符合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
之2規定及原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202
70295號公告指定之機構,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
擔任於該校實習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督導,各校並應
督促教師落實該項實習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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