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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26 | 點閱數: 234

主旨:有關貴校教師解聘經撤銷其年終工作獎金發放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9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2004
8506號併復貴校102年7月11日屋國人字第1020004606號函

二、查「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七、(三)規定略以,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
,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
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發給。
三、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就聘任人員因不予續聘事件提
起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不予續
聘之管理措施及申訴函復後,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算疑
義,於93年7月12日以局給字第0930022251號函復法務部
略以,原不續聘人員實際上班期間應補發之薪資內涵,僅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一項,不含其他各種加給,與
因案停職復職人員相同,爰其年終工作獎金同意比照因案
停職復職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即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
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發給。是以,為期類此人員處理一致,本案請照上開規定
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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