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104年7月1日府教中字第1040170836函訂定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及補(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教師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給代理(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或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三、教師因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鐘點費。
四、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得核支代理(課)費用。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
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代理未滿1日部分,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七、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順序之現職人員代理。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國民中學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超出授課時數者改發兼課鐘點費;國民小學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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