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585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具備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教育部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即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同辦法第5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合先敘明。
三、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非編制內教職員,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爰本案屆退教師得否報名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事宜,仍應由各辦理縣市(學校)考量學生受教權和學校課務需求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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