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2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4208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鼓勵各縣(市)政府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之精神,配合該署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以確實協助學習弱勢學生之學習,並強化教師自我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旨揭評選訊息摘要如下(詳參計畫):
(一)獎勵組別:績優教學團隊及學生學習楷模。
(二)推薦條件:
1、績優教學團隊(可含行政人員)
(1)教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甲、符合本方案規定之補救教學授課教師資格者。
乙、103年第1期至104年第3期從事補救教學至少4期以上者(可含跨校年資,其中104年至少2期)。
(2)行政人員須實際參與及支持教學團隊運作。
2、學生學習楷模:符合本方案受輔資格且於103年第3期至104年第2期接受教學輔導連續3期以上者或103及104年至少參加4期者。
3、推薦隊數:請依實施計畫規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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