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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組 | 2016-01-13 | 點閱數: 187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總說明
為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依溫室氣
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參採國際上對溫室氣體盤查登錄
管理作法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發布溫室氣體
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實際執行情形,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
理辦法」,作為後續各項溫室氣體管制策略之基礎,其要點如下:
一、 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 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種類。(第三條)
三、 盤查登錄作業方式及補正期限。(第四條)
四、 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方法。(第五條)
五、 業者應備妥資料及其保存期限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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