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15日臺教社(四)字第1050005223號函及104年12月15日「104年全國語文競賽」第5次領隊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全國語文競賽寫字項目,國小學生組與國中學生組字之大小修正為7公分見方,並一律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並自105年全國語文競賽起實施。
三、本市105年各區語文競賽寫字項目將依前開規定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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