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
外聘代課教師其雇主如何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57129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02年1月11日幸小人字第
1020000232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
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
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三、另該署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
認定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
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
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
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
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
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
四、綜上,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
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另調課補課代課事宜則
請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
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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