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校教職員有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情事者(第一情形──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同父兄弟者。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或第二情形──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或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請於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逐次及儘後召集至5月31日止,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辦,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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