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
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
師(二)字第1020142796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
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C號
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組織改造,原辦理教師證書補發作業之中部
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證書遺
失、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
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另教育部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自102年度起委請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
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
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
(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四、各校辦理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
備妥相關申請表件,俾憑核辦;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
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俾提升
辦理效率。
五、至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等,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
理補發事宜。
六、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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