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名稱並
修正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業經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
3943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39430C號
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組織改造,原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核發
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
教師資格審查、證書核發及公費分發作業等事項,移由10
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
三、另教育部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
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資格複檢、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
等),是以各校教師於申請發給教師證書時,請確實依旨
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
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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