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6日府人給字第1050111612號函辦理。
二、為借重退休公教人員豐沛的工作經歷與成熟的人生經驗,積極鼓勵渠等參與志願服務回饋社會,循例依下列獎勵標準頒授志工榮譽獎狀: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者,頒授3等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2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3年且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1等志工榮譽獎狀。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5年且服務時數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特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台端參與志願服務符合前開獎勵標準者,請填報「桃園市退休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併同證明文件,於104年5月23日(星期一)中午以前送至本校人事室,以俾彙整後回復桃園市政府,如無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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