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84
:::
活動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14 | 點閱數: 204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6日府人給字第1050111612號函辦理。
二、為借重退休公教人員豐沛的工作經歷與成熟的人生經驗,積極鼓勵渠等參與志願服務回饋社會,循例依下列獎勵標準頒授志工榮譽獎狀: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者,頒授3等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2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3年且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1等志工榮譽獎狀。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5年且服務時數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特等志工榮譽獎狀。
三、台端參與志願服務符合前開獎勵標準者,請填報「桃園市退休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併同證明文件,於104年5月23日(星期一)中午以前送至本校人事室,以俾彙整後回復桃園市政府,如無免復。

| 校 址 : 338-41桃園市蘆竹區外社里山林路二段525號 | 電 話 : 03-3241874│傳 真 : 03-324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