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4月29日桃教人字第1050032588號函轉教育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略以:基於教師負有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責,復考量其中又以中小學教師居舉足輕重之關鍵性角色,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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