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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6-22 | 點閱數: 256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6月6日桃教人字第10500434011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規定略以:
  (一)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前於104年10月30日以府教人字第1040282761號函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該要點第5點規定:「學校對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二次以上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以,學校校長、教師於辦公時間倘非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先辦妥請假手續。
  (三)近來教育局至所屬學校查勤發現部分學校校長、教師於上班期間不假外出,請各校落實人員勤惰管理並加強所屬人員出勤狀況,爾後查有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教育局將視情節輕重嚴懲相關人員。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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