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 貴局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放寬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者,得按復職後年度內在職月數比例於當年度核給休假一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 貴局人事室於本處102年9月3日人事主管會報提案之決議暨銓敘部102年11月6日部法五字第1023782272號函辦理。 |
二、 | 茲據銓敘部前開函復以,為因應少子化現象,並兼顧公務人員權益及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之原則,銓敘部業妥慎規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相關具體措施及方案,旨揭建議,將適時於相關會議研商時,併予徵詢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就公私部門規定及社會觀感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作為納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研修之參考。 |
三、 |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副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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