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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4 | 點閱數: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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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重申各校應加強運動教練管理機制,並於聘約中明訂相關義務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11月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20033238A號書函辦理。
二、 為健全體育訓練環境,維護學生參與運動權益,請依下列方式積極並落實辦理運動教練管考機制:
(一) 針對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102年2月1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045163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依該辦法第10條第2項有不得聘任為教練之情事(即第10條第1項),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 針對體育署輔導支薪專任運動教練:請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該條所列情事,應由服務單位報體育署核定後,予以解聘(僱)。
(三) 教師兼任教練部分:如查有應予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情事,請依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 其他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99年6月14日台體(一)字第0990099465號函辦理,建議於聘約中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
1、 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
2、 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3、 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4、 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5、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6、 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
7、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三、 運動教練有違反法令或聘約經查明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納入年終成績考核、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停聘、解聘、不續聘,並視情節類型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27369C號令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
四、 建請學校輔導體系針對各運動團隊訓練情形,適時給予關心與協助,以了解學生學習概況。
五、 另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身體活動指導篇」、「學校運動教練手冊-我國學校運動教練倫理準則(第21頁)」電子檔各1份供參酌(法令修正部分請以現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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