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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14 | 點閱數: 296
主旨: 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00583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申請復職。(第4項)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三、 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師法…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 復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五、 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其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
六、 本案陳師於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向貴校申請復職,爰依前揭規定,請貴校儘速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七、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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