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推動本市為低碳綠色城市,鼓勵本市各級學校設置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及專用停車格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8月30日桃環空字第1050073122號函辦理。 |
| 二、 | 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並減輕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本府環境保護局自99年起推廣低污染運具並辦理相關補助,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於1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自治條例第8條、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略以,本府執行機關應對所轄各單位主動進行減碳輔導,採購公務機車應使用經政府機關認證合格之低污染車輛,且宣導優先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低污染車輛,並搭配設置充電設施及專用停車格,方便電動公務車輛使用。 |
| 三、 | 為使低碳交通理念能深入校園並落實推動桃園市為低碳綠色城市之政策,請本市各級學校踴躍設置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及專用停車格,以鼓勵師生換行低污染電動車輛,提升上下學時校園內及周邊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並逐步達到低碳永續城市目標。 |
| 四、 | 查本府公告「桃園市汰舊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設施補助實施要點」補助設置充電設施每案上限新臺幣1萬元,就一般型之充電設施經費而言為全額補助,另可選用投幣式或免費式之充電設施,如各學校有電費成本考量,則可選用投幣式充電式設施,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
| 五、 | 請有意願設置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及專用停車格之學校逕洽詢本府環境保護局林忠賢先生,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本府環境保護局亦可派員輔導設置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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