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所屬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並依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本府105年5月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
二、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三、如有酒駕經警察機關查獲應主動告知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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