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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27 | 點閱數: 296
主旨: 函轉有關各機關工友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現仍在職者,得於102年12月1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規定,以其適用期限將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轉知並預為妥善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20055712號函暨本府102年11月25日府秘庶字第1020290224號函辦理。
二、 另檢附「工友轉任職員就其曾任工友年資核給相關退職給與情形調查表」(編號為INV63051)及「公務人員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年資人數調查表」(編號為INV63052)各1份,惠請協助於102年12月2日起至20日止逕至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調查表系統查填,俾供研析參考。該系統進入路徑: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點選上開調查表名稱依式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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