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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28 | 點閱數: 244
主旨: 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下稱申報人)應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縣政府政風處102年11月25日桃政預字第1020007608號函辦理。
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中,有價證券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逐筆申報。是申報人名下股票或事業投資若符合上開申報標準,即應據實申報,始符本法規定。
三、 惟申報人縱已誠實申報財產,然所申報之股票股數或投資金額如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可能已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第1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
四、 另再次重申,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月1日起迄12月31日止,請各申報義務人(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會計主任)務必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五、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六、 請各申報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受裁罰。現行申報方式採紙本及網路申報並行(104年起全面採用網路申報),惟為響應無紙化政策,請申報人員盡量使用網路申報。
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申報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http://www.aac.moj.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業務宣導或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區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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