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工友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公立學校教師及未經銓敘審定職員現仍在職者,得於102年12月1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規定,以其適用期限將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76376A號書函辦理。 |
二、 | 本案本局前以102年11月26日桃教秘字第1020077640號函知在案(諒達)。 |
三、 | 檢附教育部來函,請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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