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由學校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代理其行政職務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職務代理作業,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
二、 | 次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函規定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6月19日九十局給字第020006號函釋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爰此,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得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規定,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三、 | 復查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釋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七十四局肆字第一三○二八號函釋規定:『國民小學行政職務(組長)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因受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得從寬支領導師及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為期學校行政業務及導師工作均能由專人專責辦理,國民小學無員額編制限制者,自不宜再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組長)。惟考量學校實際需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組長)者,得依規定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
四、 | 再查本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函說明二略以,「……;惟倘教師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難謂有兼辦行政之經常事實,宜調整相關職務,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故倘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宜調整相關職務,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 |
五、 | 代理人得比照組長等行政人員減授鐘點(惟不得重複減授鐘點),所減授之鐘點併原被代理組長之課務由短期代課教師授課,減課總節數,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綜上,學校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各校擬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代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之職務,並未違背上開原則規定,且是類代理案亦未涉及重領加給之規定,故自103年1月1日起授權各校逕依上述各項相關規定辦理職務代理作業,免再函報本局同意;惟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代理情形統計表」,免備文送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彙辦。 |
七、 | 檢附授權情形一覽表及統計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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