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2378324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茲以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組設之目的,係為透過民主合議機制,協助機關首長對於人員陞遷、考績考核及相關交議事項,作公平、公正、客觀之判斷,因此如將性別比例規定納入上開委員會之組設規定,除有助於任一性別參與機會之提升外,亦有助於民主性之強化,是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組設,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 各機關依法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各該機關人員(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上該性別人員(受考人)占機關人員(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未達1人者,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人數在10人以上者,至少2人。但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以書面拒絕擔任委員致性別不符比例者,不在此限。 |
(二) | 為期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得以順利組設及運作,並維護其民主性及代表性,各機關宜先選舉票選委員,續就票選委員之當選人及當然委員之性別比例加以計算後,再由機關首長視上開計算結果圈選指定委員,以達成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 |
(三) | 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之組設,得於本屆各該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後,始依前開性別比例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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